Congres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15页(5244字)

关于国会在政治制度中的位置在美国制宪会议上就全国政府与各州之间权利的分配,多数暴政与个人权利,以及机构权力的制衡等问题的辩论中处于核心地位。反联邦党人竭力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能够制约总统(president)的国会,因为他们担心他有可能变成国王。一项建议甚至提出由国会选举总统。不过,导致建立选举人团的妥协规定了总统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同时又没有把一项具有潜在的重要性的权力交给国会。“大妥协”在众议院与参议院之间划分了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这也反映了双方之间的平衡,一方要求全国的利益有较强的代表,另一方要求地方利益有较强的代表。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6号中指出:“立法代表了解本选区选民的利益与状况,这是一个明智而重要的原则。”众议员的任期定为2年,就是为了使立法代表能够反映公众的情绪,而参议员的任期定为6年并由间接选举所产生,则是为了像“茶碟冷却热茶”那样稳定众议院的多变,也为了使参议院能够成为全国利益的代言人。同时,小州在参议院中得到的平等代表权则确保它们不致受到大州的践踏。

建国后的最初几十年,国会毫无疑问是政府的“第一部门”。它在广泛地明示列举权力中被给予主要的作用,这包括管制商业,设立联邦法院,设立邮局,修筑公路,宣战与课税。“伸缩条款”授予国会以“制定为行使上述权力所必需的一切权力”,给了它广泛的默示权力。

与此相比,总统则被授予了很少的明示权力。美国建国初年,总统扮演的角色远不如今天这样明显。在美国历史的最初125年,几位伟大的总统在全国政治(politics)中留下他们的足迹(华盛顿,杰克逊,林肯等),但日常政治则处于国会的主导之下。由于全国政府的权力相对较窄,国际作用有限,全国政治的主题是关税,奴隶制,国内建设等。由于这些问题往往是通过裙带关系与政治交易所解决的,国会比总统更为胜任。国会中的巨人如亨利·克雷,约翰·卡尔霍恩(Calhoun),丹尼尔·韦伯斯特(Webster)也增加了该机构的影响力。国会在从重建时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国会黄金时期”达到权力的顶峰。国会多数党领袖托斯·立德与约瑟夫·坎农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用“铁腕”控制着国会。在林肯之后,西奥多·罗斯福之前,没有哪个总统对国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所起到的核心作用提出过实质性的挑战。

虽然威尔逊与西奥多·罗斯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平衡,但直到富兰克林·D.罗斯福时总统才取代国会成为政府的“第一部门”。大萧条的经济危机所需要的那种迅速行动不是典型的国会行动。富兰克林·D.罗斯福在打造新政的过程中,也确保了总统在全国政策的制定方面的核心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地位。林登·B.约翰逊在20世纪60年代的伟大社会项目,包括老年医疗补助,贫困医疗补助,民权法与投票权利法,都维持了总统的领导作用。直到70年代国会重新诉求自己的权力时(包括理查德·尼克松总统辞职的水门丑闻调查,1973年的战争法,1974年的预算与拨款控制法,以及实质性的内部改革),这一权力平衡才又恢复过来。更晚近的时候,1974年的“金格利契革命”与“美国契约”(译注:原文为the “Gingerich Revolution”and “The Contract with America”,系指当时美国国会众院多数党领袖共和党议员金格利契及其提出的政治纲领)产生了40多年来第一个共和党控制的国会。还有一些旨在恢复公众对国会的信心的改革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共和党领袖走得太远,致使民主党在1998年的中期选举中获得席位,这是总统所属政党从1934年以来从未做到的事情。但是,比尔·克林顿的弹劾使他无法利用他的政党所获得的优势。民主党在2000年获得更多席位,使共和党只占微薄多数(在参议院中的50票对50票产生了参议院各委员会中历史性的权力分配方案)。国会中双方的势均力敌将确保该机构在今后几年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将起到中心的作用。

国会的机构发展 尽管现代政治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国会作为一个机构却相对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如果亨利·克雷或约·坎农悄悄走进今天的众议院辩论大厅,他们基本上会知道正在发生什么。他们会纳闷CSPAN的摄像机与其他的电子设备,但对根本的议事过程却不会感到陌生。不过,虽然国会的基本轮廓未变,它在工作人员,政党与领袖,以及委员会制度方面却经历了重大的沿革。

国会及其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人数剧增,国会工作人员总数已达到40年前的4倍以上,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仅在70年代就增加3倍以上。这种增长的部分原因是减少国会与总统在政策制定能力方面的差距,尤其是在财政方面。人数较多的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国会议员们提供了独立的信息与专业知识,使他们得以向总统挑战。另一个动因与选举有关。国会议员通过增加其属下人员的人数,得以在选区中多开几个办公室,扩大个案的机会。1995年共和党国会的一个任务就是将委员会工作人员人数减少1/3,不过议员办公室人员保留未动。

国会中的政党典型地反映了这个机构的个人主义。同西欧的国会制度相比,美国国会中的政党是很微弱的。除了20世纪初多数党领袖立德与坎农这样的“沙皇式统治”之外,领袖们一般不要求议员们遵循党的路线,或惩罚那些不按党的立场投票的议员。实际上,他们也没有任何能力在选举方面对不听话的议员作出惩罚,如拒不提名等。虽然在许多方面党派之间有强烈的分歧,但在历届国会中,大多数时候两党中的多数都在一半的表决中投同样的票。尽管国会中政党明显不强,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直到90年代的末期,随着按照政党划分投票(即一党的大多数议员与另一党的大多数议员投相反票的情况),党争达到历史上的最高点,政党内部也达到空前的团结。据大卫·罗德(David Rohde)揭示,由于南方民主党人投票越来越像他们的北方同事(这部分是由于黑人选票在南方日益重要),民主党已经越来越团结一致了。

现代国会政党领袖采取一种“服务本位”的领导风格,认识到基层议员给他们多大的权力,他们才有多大的权力。国会党团领袖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本党的立法议程能够为国会所接受。领袖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技巧、沟通能力与信任。某些最成功的领袖,如林登·约翰逊与山姆·雷伯恩都与重要的议员们保持每天的联系。领袖们还给议员们很多好处,如帮助他们筹集竞选经费,为他们的竞选解囊相助,帮他们得到他们想要的委员会席位,或帮他们使某一心爱的项目顺利通过立法程序等。通过这种方式,当党的领袖需要关键的一票时,议员们就会感到欠他们的情面。

立法工作大部分是在各常务委员会的系统中完成的。过去并不是这样的。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每一份议案都要先送到一个单独的选择委员会(译注:原文为a separate select committee)中,它在决策上只有很少的自主权。这些委员会再向全体委员会提出报告,后者才被视为最终的决策机构。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先在众议院形成,然后又被参议院所仿效。到了19世纪20年代,一个与现在很相似的委员会制度业已形成。几十年后,委员会中论资排辈的常规与党派控制已牢固地确立。在以后的岁月中,委员会的数量时增时减,这种制度所形成的分工有利于专门化与归功制,满足了议员们在个人事业上连选连任的需要。

宪法问题 这里的重心是在国会的内部运作与它在更广泛的制度中的位置。不过,法院也影响了国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裁决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做法,从该案开始,最高法院在塑造全国政策方面一直扮演着活跃的角色。虽然在这里对国会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宪法争斗哪怕是简单的回顾也是不可能的,下面且让我们讨论争斗的三个领域,即商业条款,战争权与重新划分选区。

早年的一些司法裁决,如马库洛奇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Maryland,1819)案与吉布森诉奥戈登(Gibbons v.Ogden,1824)案,通过“默示权力”与“全国高于地方”(译注:原文为national supremacy)(如建立全国银行的权力)的原则授予国会以管制州际商业的重大权力。

随后在19世纪,最高法院通过区分州际商业与州内商业限制了国会管制经济的权力(如在童工,欺诈,伪劣产品,以及职工安全方面)。这一区别也被用来宣布新政初期通过的许多法律无效。到了1937年,最高法院终于在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琼斯与拉夫林钢铁公司(NLRBv.Jones and Laughlin Steep Corporation)一案中接受了对州际商业的较宽松的解释。在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直到1995年的美国诉洛佩兹(US v.Lopez)一案,最高法院没有再对国会管制州际商业的权力作出挑战。

在美国历史的头150年中,最高法院支持宪法制定者关于国会与总统应该分享战争权的观点。总统作为总司令,国会通过其宣战权与为军队提供经费的权力,都对这个方面拥有合法的权力。但是,在美国诉科提斯-莱特出口公司(United States v.Gurtiss-Wright Export Corp.,1936)一案中,最高法院开始将整个外交事务领域都视为总统的控制范围。在1952年扬斯镇钢板钢管公司诉索耶(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v.Sawyer)一案中,最高法院简短地回到较为平衡的观点,裁定杜鲁门总统在朝鲜战争期间没有接管钢厂的权力。但是在那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最高法院又回到支持外交政策中以总统为中心的观点。

国会与最高法院争斗的另一领域是重新划分选区。最高法院传统上一般回避这一政治棘丛(参见Colegrove v.Green,1946),但随着Wesberry v.Sanders(1964)案与Wesbeny v.Sanders(1964)案这一传统有所改变。这些裁决确立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宣告人口不均匀的立法选区违宪无效。最近,最高法院在这一方面更为活跃,作出一系列裁决。开其先河的是肖诉雷诺(Shaw v.Reno,1993)一案,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维持了对建立黑人多数的选区的做法的挑战。不过,在米勒诉约翰逊(Miller v. Johnson,1995)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在划分选区时,种族不能成为“最主要的因素”。

【参见“Governance(治理)”】

Richard F.Fenno,Congressmen in Committees,1973.David R.Mayhew,Congress:The Electoral Connection,1974.Douglas Arnold.The Logic of Congressional Action,1990.David W.Rohde,Parties and Leaders in the Postreform House,1991.Gary W.Cox and Matthew D.McCubbins.Legislative Leviathan:Party Government in the V.S.House,1993.Richard L.Hall,Participation in Congress,1996.Gary C.Jacobson,The Politics of Congressional Elections,4th ed.,1997.Keith Krehbiel,Pivotal Politics:A Theory of U.S.Lawmaking,1998.David T.Canon.Race,Redistricting and Representation:The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Black Majority Districts,1999.

——David Ca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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