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 rights,Intemational law and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26页(1812字)
人权法有相当长的历史渊源,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希腊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则。作为现代国内法的人权概念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约翰·洛克的“关于平民政府的两篇论文”中。洛克在1690年认为,政府受契约的约束,应保护个人在生命、自由和财产上的自然权利。把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奉为神明,人权法变成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内法常见的一部分。
然而,人权法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内容开始于20世纪中叶。此前,国际律师都假设通常政府在其领土内发生的行为受主权庇护,不受外来势力干涉。主要的例外是外国国民,即使他们在本国疆域外,也可依照国际法受本国政府的保护。另外,在当时盛行的国际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也假设只有国家而不是个人,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一假设在1943年10月30日受到了彻底挑战,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联合向世界公布:德国自然人,包括德国政府官员,都将必须为其在“二战”期间犯下的暴行负责。1945年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缔造了纽伦堡审判,后者在1946年认定德国战犯在国际法下犯了破坏和平,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参见“War,law of”)。最终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签发了《世界人权宣言》,一个现在通常被认为是习惯国际法一部分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美国的《人权法案》一道,构成了现代人权法的基础。在20世纪的下半叶,人权法逐渐作为国际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广泛接受。
尽管没有一个全球性的国际人权法庭,世界上有好几个区域性的人权法庭。最为突出的是在施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按照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该法庭已经审理了涉及43个欧洲国家的上千个案件,它的判决几乎都被承认。也有设在哥斯达黎加的美洲人权法庭。由于惧怕丧失主权,美国拒绝将案件提交给该法庭。美国参加了联合国的两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一个是针对前南斯拉夫的,另一个是针对卢旺达的。然而,美国不愿意将其公民提交到国际刑事法庭。相应地,美国拒绝承认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新罗马公约》。这一立场部分导致了美国在2001年被驱逐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个考量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政治实体。
尽管美国不情愿移交给国际系统以保护人权,美国法庭有时也在美国国内诉讼中承认和适用国际人权法。最着名的是1980年第二巡回法院在费拉提加诉潘纳-埃拉拉(Filartiga v.Pena-Irala)案中的判决,认定在巴拉圭一名政府官员对一名巴拉圭人的折磨构成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因而,按照知道当时仍然有效的1789年外国人侵权诉讼法,该官员应在美国受到惩罚。美国法庭更愿意将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外国政府而不是美国政府。例如,在富士鲸诉加利福尼亚(Sei Fujii v.California,1952)案中,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认定,《联合国宪章》的人权规定过于泛泛而不能自动在美国执行;因此,尽管一项加利福尼亚将外国财产充公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但法庭没有发现该法违反国际法。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和公民自由权)”】
Thomas Buergenthal,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1988.Ian Brownlie,Basic Documents on Human Rights,3d ed.,1992.Richard B.Lillich and Hurst Hannum,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3d 1995.Mark W.Janis,Richard S.Kay,and Anthony W.Bradley,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2d ed.,2000.Henry J.Steiner and Philip Alsto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2d ed.,2000.
——Mark W.Jan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