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and society movemen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94页(3010字)
“法律与社会”一词是指一个学术组织、一份学术研究的杂志和一组目的在于理解法律怎样运作的经验的方法。作为一个知性的运动,法律与社会学者们经常发现他们在法学的边沿观察法律在做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做什么。采用了实证经验主义方法的法学和社会学者试图避免传统法学家的规范性的课题。由于使用了被认为更可靠的与更有力的社会科学界研究资源,法律和社会学者自称不受(特殊的政策与政党)价值观念的约束而且总是持批判性的态度,因为它独立于权威并和法律界自身及国家的利益无关。
由于法学既是符号的也是行动的系统,是结构化的推理和受限制的权力的系统,社会科学式的法学研究来源于多元化的知识传统。对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关注、推理的角色、对权力的管制等特点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哲学着作中就可以看到,包括从柏拉图(Plato)、霍布斯(Hobbs)、洛克(Locke)到孟德斯鸠(Montesquieu)经典的着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1784)。法学中文化和社会行动方面在19世纪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中变得更加明显,如在1883年佛里德里克·卡尔·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就曾把法律说成是人们某类特殊的精神缓慢地有机地升华,亨利·梅恩爵士(Sir Henry Maine)也提出数千年的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的发展就是从法规向合同发展的运动。
在20世纪开始的时候,欧美的法学家越来越注意到法律的社会学性质。美国法官及法理学家小奥利佛·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他所着的《习惯法》(The common Law)(1881)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活不是逻辑的而是经验的,从而提供了法律的社会理解运动的一面旗帜。在1913年,奥地利学者尤金·埃赫利奇(Eugen Ehrlich)描述了他称为“生活着的法”(Living Law)的系统,即一个由各个组织、社区和社会的成员实际上据以生活的规范、规则组成的复杂系统。他认为国家颁布的正式法规将极大地依赖于它是否与这个活着的法系统一致。在1910年哈佛法学院院长庞德(Roscoe Pound)将这一观点深入发展到他命名这种非正式的法律系统为“行动法”(law-in-action),以区别于“书本法”(law-in-the-books),从而正式确立这一法律原则。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者(legal realists)在20年代到30年代的文章中将这种形式法和行动法之间的差距当做自己研究的中心课题。在他们揭示表面上符合逻辑的法学原则与案例的非逻辑性的努力的同时,也为30年后才流行起来的法学和社会运动埋下了描述法律运作的坚实基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科学发展了收集分析数据的实验工具最终推动了研究行动法。社会科学家们从自己的学科传统中将注意力转移到法学。最重要的社会理论家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作品中已经认识到法律作为法学在现代社会中理性的协调管制的中心特征不再是由风俗和宗教(custom and religion)为主导了。为了仔细地考察法律怎样完成社会总经理的角色,他们参考了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association of law的理论,各种劳动分工论并找出在发达及欠发达工业社会的repressive及restitute法律的证据。还有人遵循韦伯的传统描述与处于不同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阶段相关的不同的法律根据(rationality)各种不同的诉讼的模式和法律原则。
1964年,一群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心理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法学教授组织了一个法律与社会学会。在1967年他们开始出版名为《法律和社会评论》的研究杂志。在20世纪70年代举行两次全国大会之后,从80年代起到现在,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学会和杂志成立的初期,在拉索·瑟治(Russell Sage)基金会慷慨的支持下在伯克利、丹佛、西北大学和威斯康星建立了四个跨学科的研究中心,该基金会在社会政策上的兴趣在这个新兴知识运动中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目标。该基金会认识到法学是现代国家的核心体制机制和语言,致力于寻求探讨法律行业是否可能为社会变革提供渐进的方式。法律与社会学会研究来源于丰富的历史资源,自行组织的研究项目和许多当代学者[如柏克利的费利普·赛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芝加哥的哈理·卡尔文(Harry Kalven)、汉斯·泽瑟(Hans Zeisel)、瑞塔·西蒙(Rita Simon)和威斯康星的维拉德·赫斯特(Willard Hurst)]的作品,这个学会的诞生标志着要超越传统法学研究和法理学的局限性的新型跨学科实证研究一种有组织的长期承诺。
在它的超过35年的历史中,这一个跨学科的运动产生了大量有关法律如何运作的可靠知识,它还致力于确立这一学术领域的地位。在欧洲尽管法律社会学仍然是一个以理论和规范性为主的课题,但是它已经变成律师们教育和训练中的必修课。在美国除了最开始设立在伯克利、威斯康星、丹佛和西北大学的各法学院内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仍然很活跃之外,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布法罗、密歇根、圣芭芭拉和纽约大学等也新增加了专业课程。在大学法学院之外的法学和社会的研究也是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本科生综合教材,学术杂志,辞典,百科全书条款的出现,以及设置了60个以上的本科生专业和半打左右的博士学位专业,对国际会议和合作请求等都在证明这一领域不断地成熟和主流化。
【参见“Critical Legal Studies(批判法学派)”、“Critical Race Theory(批判种族理论)”】
Leon Lipson and Stanton Wheeler,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s,1986.John Henry Schlegel,American Legal Realism and Empirical Social Science,1995.Bryant Garth and Joyce Sterling,"From Legal Realism to Law and Society:Reshaping Law for the Last Stages of the Social Activist State,"Law and Society Review(1998):409 -71.Christopher Tomlins,"Framing the Field of Law's Disciplinary Encounters:A Historical Narrative,"Law and Society Review(2000)911 -72.
——Susan S.Silb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