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shall Joh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37页(2979字)
【生卒】:1755~1835
【介绍】:
他在1801~1835年是美国的大法官,1755年9月24日出生于弗吉尼亚州的法库诶尔(Fauquier)县(时称威廉姆王子县)。他是托马斯·马歇尔15个孩子中的长子,父亲是一个种植园主和县里的领袖,母亲是玛丽·鲁道夫·克依丝,她是弗吉尼亚州第一代家庭的后代,牧师的女儿。在14岁时,马歇尔在邻县的学校里上了一年学,然后回家由当地的教会的教士又教了一年。这两年正式的教育提供给他简易的古典教育。
当独立战争开始时,马歇尔参加了军队并升到了陆军(Continental Army)的上尉。他参加了许多着名的战役(包括Brandywine Creek,Germantown,Monmouth和Stony Point等),并且经受了在1777年到1778年佛芝谷(Valley Forge)极为艰苦的冬季宿营。在1780年,马歇尔临时告假离开军队参加了由乔治·瓦则(Gorege Wythe)在威廉姆·玛丽学院教授的法律课程。这门课程是未来的大法官仅有的正式法律学习,并补充了他的自我教育。
马歇尔于1784年在里士满定居之后开始了他的法律生涯。他在专业中迅速崭露头角,在州高级法院中一小群律师中他很快就显得出类拔萃。他曾于18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在州立法机构任职。1788年6月他是弗吉尼亚州批准美国宪法大会的代表,当时他作了引人注意的保护宪法(Constitution)中司法条款的发言。在新政府1789年开始执政之后,马歇尔多次拒绝竞选国会议员和接受联邦任命的机会,他还准备放弃非常赚钱的律师业务。
马歇尔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是当他成为华盛顿政府在弗吉尼亚的主要辩护人时。当他到费城为威耶诉海尔顿(Ware v.Hylton,1796)案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出庭辩论时,他受到了热烈的欢迎。马歇尔以律师身份在最高法院唯一的一次出庭时,虽输掉了案件却有着极为精彩的表现。1797年,他接受了驻法国的外交职务。在详细披露了“X,Y,Z”谈判的往来通信后,他于1798年中断谈判回国时成为民族英雄。第二年他被选为国会议员,马歇尔证明是坚决支持亚当斯政府的发言人。在1800年5月,这个弗吉尼亚人进入内阁成为国务卿,他在该职位上服务直到亚当斯下台为止。在1820年10月大法官奥利佛·埃尔沃斯(Oliver Ellsworth)辞职后,亚当斯总统转求助于他的国务卿。马歇尔在1801年2月4日宣誓就任美国历史上第四位大法官。
在其后的30年中,马歇尔为最高法院成为宪法最主要的解释人并扮演调解联邦-州政府主权之间冲突的角色确立了基础。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sion,1803)案及其后一系列案件中,他成功地肯定了法院在其日常审理案件中和撤销与宪法冲突的法案过程中,必须坚持将宪法视为最高法律的责任。他对美国宪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在对解释宪法这个新任务时应用了符合习惯法传统的解释方法而达到了进一步巩固司法审查权的目的。
除了部分推翻联邦司法案的马伯里一案外,马歇尔只对州立法机构的法案使用司法审查权。在一系列的案件中,他应用了合同(Contract)条款推翻了州政府的法律和支持已有授权。在弗莱彻尔诉帕克(Fletcher v.Peck,1810)案中,他把该条款扩展到公共土地的划拨上;在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 1819)案中利用该条款对法人章程加以保护;在斯特芝斯诉克朗歇尔德(Sturges v.Crowninshield,1819)案中裁决州银行破产法案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是违宪地伤害了合同的义务。在奥戈登诉桑德斯(Ogden v.Saunders,1827)案中,马歇尔坚持合同条款包含了所有将要发生的及已经发生的破产法法律,但法院的多数意见只维持了前者有效,这是马歇尔在有关宪法案中唯一的少数异议。在另外一系列案中,马歇尔同样有效地使用了宪法至上条款推翻州法案。最主要的意见有马库洛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Maryland,1819)案中废除了州政府对美国国家银行课税。在吉布森诉奥戈登(Gibbons v.Ogden,1824)案中废除了纽约州的一项法案,因为它为州属水域上航行的轮船提供了垄断权。
马歇尔将宪法宽泛地解释为不仅要限制各州的权力,并要给予联邦政府的授权权力所有的效果。马库洛案肯定了国会批准国家银行特许状的权威,作为它合法地酌情选择适当方式执行它的明示权力(Express Power)。吉布森案广泛地定义了国会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威。在寇亨诉弗吉尼亚州(Cohen v.Virginia,1821)和奥兹伯恩诉美国银行(Osborn v.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1824)两案中,马歇尔坚决要求在裁决宪法和联邦法律案例中宪法授予联邦司法部门广泛的管辖权。这些全国化的意见最终成为美国宪法原则的其他命题,包括宪法是美国人民的法案因而超越各州的主权范围,宪法创造了一个实体的政府,一个具有详述的权力但在它的势力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威的政府,宪法仅是指定了重要目标的一般性提纲,但要针对详细的法则适当地在一个更广义而不是更限制的范围对它进行解释。
马歇尔在接受肝病的治疗之后在费城于1835年7月6日逝世。
【参见“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最高法院)”】
George L.Haskins and Herbert A.Johnson,Foundations of Power:John Marshall,1801-15,1981.G.Edward White,The Marshall Court and Cultural Change,1815-35,1988.Charles F.Hobson,The Great Chief Justice:John Marshall and the Rule of Law,1996.Jean Edward Smith,John Marshall:De-finer of a Nation,1996.Herbert A.Johnson,The Chief Justiceship of John Marshall,1801-1835,1997.David Robarge,A Chief Justice's Progress:John Marshall from Revolutionary Virginia to the Supreme Court,2000.
——Charles F.Hob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