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ve American remova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63页(1866字)

部落土地的褫夺和印第安人的重新安置都是最早期美利坚共和国印第安人政策的重要部分。然而,原始的条约(treaty)谈判系统对渴望土地的定居者不断增加的需求来讲太过缓慢。因此,汤姆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建议,将美洲原住民从他们密西西比河以东的世代故乡,迁徙到西部新建立的“印第安人领地”。

就在印第安人部落对按一个个割让土地条约要交出他们土地的压力不断增强抵抗的时候,政府加速了迁徙印第安人的联邦政策。虽然由杰佛逊所倡导,但首次转移直到1812年战争之后才有定论。直到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当选,并于1829年在其第一份国情咨文中提出“自愿迁徙”后,国会才正式采纳了迁徙政策。

印第安人迁徙法案(Indian Removal Act)于1830年在国会通过。该法案授权以位于密西西比河西岸的“公共土地”或经常由其他部落宣称拥有的领地,换取东岸的由部落占有的部落土地。关于印第安人迁徙的辩论十分激烈。杰克逊派争辩道,该政策是“人道和推进文明”的。他们相信,迁徙使印第安人免受白人定居者的腐蚀影响,同时开放“未经使用”的部落狩猎地为农业生产之用。反对派则以支持条约承诺的神圣性和美洲原住民的人权作雄辩的抵对。在此中间,印第安人很快发现,拒绝迁移可能意味着终止联邦的年金(annuities),终止对他们经谈判所获得的条约权利的保护和承认以及终止部落管辖制向国家管辖制的转换。

美洲原住民迁徙从1830年直到内战后出现配给与保留地政策期间,一直居于美国印第安人政策和保留地政策的中心。该政策在南部印第安人国家中有最为戏剧性的影响,特别是对彻罗基人(Cherokees)、乔克托人(Choctaws)、奇克索人(Chickasaws)、克里克人(Creeks)和西米诺尔人(Seminoles),他们的被迫迁徙成为着名的“血泪之路”(The Trail of Tears)。本国其他地区的部落,诸如波塔瓦托米人(Potawatomi),成为印第安人迁徙的受害者。德拉瓦尔人(Delaware)、基克普人(Kickapoo)和夸苞人(Quapaw)同样也被赶到西部,正如温内贝戈人(Winnebago)、索克人(Sauk)和福克斯人(Fox)一样。后来,纳瓦霍人(Navajo)、沙伊安人(Cheyenne)和内兹佩尔塞人(Nez Perce)也在类似的悲惨迁徙中被迁移,以其长途跋涉而闻名于世。

彻罗基人的经历已成为美国印第安人迁徙的象征。美国人只是在该部落将彻罗基国诉佐治亚州(Cherokee Nation v.Georgia,1831)和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Georgia,1832)两案送交美国最高法院时,方获知有这个冲突。虽然首席大法官约翰·歇尔(John Marshall)最终的判决支持彻罗基人,但安德鲁·杰克逊动用了军队和雇员以武力施行了他们对迁徙政策的解释。

彻罗基人的经历,反映出其他部落被迫放弃他们世代祖居之地,在“血泪之路”上向西开进的悲剧。彻罗基人从佐治亚州到现今俄克拉何马州的千里旅程,在1838~1839年的冬季持续了6个月之久。开始迁移时有16000个彻罗基人,其中仅有12000人完成了迁移。

杰克逊派认为,美洲原住民的迁徙,是一项对于原住民和成长中的共和国双方都有利的政策。然而,许多现代学者却将该迁徙视为“法律形式的种族灭绝”,约1/4到1/3迁徙的印第安人在被迫迁移和安置中死亡。

【参见“Native Americans and the Law(美洲原住民及其法律)”】

Grant Foreman,Indian Removal:The Emigration of the Five Civilized Tribes,1932.RonaldN.Satz,American Indian policy in the Jacksonina Era,1975.

——Rennard Strick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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