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ess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87页(3266字)

公民的一部分从某个现存国家退出其成员资格,这既是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一个与维护政权稳定相互抵触的原则。在美国,退出的合法性一直争辩到内战(Civil War)结束。这些争辩在没有明确的司法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虽然争论经常以宪法问题的形式而提出。在内战期间及之后,法院阐述过南方州退出联盟的问题,但没有使用过任何统一的法律原则。

在美国,退出问题已成为有关联邦与州政府之间关系这个更一般的问题的一部分。《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针对退出问题发表过几篇文章。约翰·杰伊(John Jay)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提出,如果不采取一个新的宪法,美国很可能分裂为3个或更多的国家。然而,各州与联邦政府的新关系问题被描述成部分为联邦制,部分为单一制,从而使退出现存联盟对各州来说是否为一个默示的合法选择成为一个未决的问题。关于退出的争辩围绕着联邦与各州的关系是否应定义为各州之间的一份契约,可以合法解体,抑或这个契约可以是不包括退出权利的州际契约,还是建立在其他条件上的联邦至上的契约。

契约-退出模式在分别在托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起草的肯塔基-弗吉尼亚决议(Kentucky-Virginia Resolutions)案中得到采用。为反对通敌叛乱法案(Alien and Sedition Acts),该决议案宣布各州对联邦的立法有取消的权利。取消权作为选择性退出的一步,在肯塔基决议案中是作为“出现滥用代表权力情况”中的“适当补偿”而提出的;这是因为,正如在其他“没有共同裁决人的政治权力机构之间的契约中一样,各方拥有自行判断的平等权利,无论是就违约的状况而言还是就赔偿的方式与数额而言,都是如此”,联邦党人坚持联邦政府的司法机关才是裁决宪法分歧的唯一适当机构。虽然詹姆斯·麦迪逊后来争辩到,契约模式并不意味着退出,但这些决议案在1832年的废除危机中经常被引用,在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被南方退出主义者用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契约退出模式在1814年也被联邦党人中被对方称为埃塞克斯帮(Essex Junta)的一派提出过。这个组织的成员提出退出问题以反对1807年的禁运法,并成功地说服了马塞诸塞州、罗德岛州和康涅狄格州的立法者们授权代表团开会讨论随着州民兵参加1812年战争所引起的分歧而出现的“公众担忧与不满”。虽然哈特福特大会的最终报告并没有建议退出,约翰·C.卡尔霍恩(John C.Calhoun)与其他南方人将该大会称为他们对退出权的解释的一个先例。

联盟模式由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在他1830年对罗伯特·海恩(Robert Hayne)的着名的第二次答复中被戏剧性地提出。这次参议院辩论的场合是讨论西部公共土地政策的立法会议,但辩论扩展到宪法(Constitution)的性质。韦伯斯特争辩说,契约模式从总体上对联盟的特点来讲是不合适的,联盟已经证明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幸福的不尽源泉”。除了这个引起国家主义者敏感的问题之外,韦伯斯特还争辩到,宪法并非是那些被海恩描述为州方对违宪立法有“宪法赋予的抵抗权利”的各州间的契约。事实上,这是“人民的宪法”,联邦和各州的政府从广义上讲都是公民的公仆。

随着奴隶制(slavery)及其扩展的问题成为19世纪50年代全国政治中的主要问题,关于这三个模式的辩论也进一步扩展。南方退出主义者宣称契约模式含有和平脱离的权利。一些废除主义者,包括威廉·劳埃德·加里逊(William Lloyd Garrison)提出类似的观点,他们提出,包含奴隶制的联盟再也不可能了。在1860至1861年的州退出大会上,一些南方人,以合作主义者闻名,要么采用没有退出权的契约模式,要么宣布对州权利(states’rights)的威胁并没有严重到使其退出正当化。即将离职的总统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在他年度国情咨文(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1861年12月)中以没有退出权的契约模式为基础进行争辩。他宣称如果退出是宪法保障的救济权利,“其必须是根据联邦政府仅仅是各州自愿联合,可由订立契约的任何一方随意解体的原则”。然而,国会和总统都没有被授权用武力反对退出,因为“对某州开战的权力是与宪法的整体精神和目的不相一致的”。

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在1861年入主白宫时,他提出反对退出的一整套论据,大大地加强了联盟模式。他提出一系列法律论据包括宣称原始契约不是由州签署的,因为组合发生在革命时期,契约是永久性的,独立宣言也是强制性文件,而不单单只有宪法本身才是,等等。林肯将独立宣言作为他的分析核心,这是他反退出主义者的基点。当内战还在继续,林肯对他的模式添加了有力的修辞元素。他提出,从总体上看,这场战争本身构成了对容忍奴隶制罪行的赎回,用武力反对退出不仅是对多数原则而且是对自由政府之稳定性的测试。

于是林肯将美国邦联(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CSA)定义为叛乱组织。譬如,在1861年封锁南方港口时,他拒绝承认美国邦联的交战地位,并称他们是海盗行为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在战利品案件(Prize Cases,1862)中既承认美国邦联是交战一方,又把内战描述为反叛。在随后的案例中,关系到美国邦联内的资产状况,该法院继续接受退出的双重标准。在威廉姆斯诉布卢菲(Williams v.Bruffy,1877)一案中,大法官史蒂芬·J.菲尔德(Stephen J.Field)争论到,承认邦联的交战国地位仅仅是人道主义的姿态,这仅是敌对时期的用法,美国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承认过“叛乱组织的合法性或其任何行动的有效性……”被打败的美国邦联总统杰弗逊·戴伟斯(Jefferson Davis)在《邦联政府的兴亡》(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Confederate Government,1881)中继续捍卫契约-退出模式。

内战与南方对奴隶制的捍卫使退出在美国作为通过宪法来补救冲突的方法已失去信誉。契约模式仍多少以法律原则而存在着,退出作为一种选择仅仅保持着理论上的可能性。

James M.McPherson,Battle Cry of Freedom,1988.Elizabeth R.Varon,"United States v.Steinmetz:The Legal Legacy of the Civil War,Revisited,"Alabama Law Review(1995):25 - 62.Philip Abbott,"The Lincoln Propositions and the Spirit of Secession,"Studies i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 1996:103 -29.Percy B.Lehning,ed.,Theories of Secession,1998.Garry Wills,A Necessary Evil,1999.David F.Ericson,The Debate Over Slavery,2001.

——Philip Abb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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