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e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13页(1964字)

空间法作为一门学科,是随着普林斯顿高级研究所(Princeton’s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的约翰·考卜·库帕(John Cobb Cooper)于1951年所发表的一篇文章而形成的。标题为“高空飞行与国家主权”(High Altitude Flight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的文章,提出由空间飞行带来的法律问题。库帕问道,就像其他作者也曾问过一样,国家主权是否要扩展至外层空间,以致当轨道空间飞行器超越了国家边界时,就可以将他们界定为侵犯者,或第一个抵达月球的国家是否可宣称月球是该国的领地。

虽然库帕的文章在那时似乎是显而易见地荒谬,20年内人类却已在月球上漫步。待到人类真正做到这一点时,库帕的许多问题由发展中的一套外空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f outer space)回答了。最近,空间法扩展为国内法,管制发射火箭,经营卫星公司。

国际法 空间时代的黎明时分出现于“冷战”中期,它产生了两种主要忧虑:第一个是空间可能成为扩展的军事冲突场所,核弹置放于轨道上,随时可在临时通知下投掷到下面去。第二个是对空间领域与资源的争夺,就像19世纪后期对非洲殖民地的争夺,可能会造成局势紧张,在地球上触发一场核战争。

这些问题被写入1967年的外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除涉及诸多重要问题,如责任、空间飞行器注册、坠落宇航员处理等之外,该条约还有两条主要规定。第2款规定,外层空间不能被“国家占有”,就是说任何国家不能宣称月球或其他天体是该国家领地。第4款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将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置放于轨道或天体之上。该规定这样写,使穿越空间而不进入轨道的弹道导弹得到允许。

外空间条约禁止国家占有,但并没有禁止私人产权(property rights)。1979年的月球条约(Moon Treaty)试图禁止外层空间的私人产权,并提出获取任何资源要置于国际控制之下。虽然该条约现在有效,但其签署国并不包括那些具有空间实力的国家,其影响微乎其微。虽然国家占有被禁止,现在私人宣示拥有空间资源仍然是可能的。随着私人空间活动变得越来越雄心勃勃,而且越来越有实现能力,这很可能在21世纪20年代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国内空间法 从1984年“商业宇航发射法”开始,美国积极鼓励商业宇航产业的发展,这样的鼓励在“挑战者号”爆炸,导致航天飞机退役成为商业货物发射工具后加强了。此后,法律扩大了被认为适合于私人的活动范围,诸如遥控传感(卫星造像)、扩大通信范围和卫星定位以及太空旅游。

私人太空活动由联邦航天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监管,由该部主管商业太空运输部的副局长(Associate Administor for Commercial Space Transportation)负责。该机构监管太空活动,以确保其安全,确保美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准则 空间法虽然最初仅是一个学术题目,现在已在法律杂志上,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里被确认为法律从业的领域。数以百计的律师正在该领域开业,30多家法学院开授空间法课,还有一些非法律学校,如美国空军学院也开此课。就像海事法(admiralty law)一样,空间法是围绕着一个产业的需要而形成的法律准则,有一群人,该群体可能会大量扩大。

【参见“Governance(治理)”】

John Cobb Cooper,"High Altitude Flight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International Law Quarterly 4(1951):411.Nathan Goldman,American Space Law: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1989. Glenn H.Reynolds and Robert P.Merges,Outer Space:Problems of Law and Policy,2d ed.,1998.

——Glenn Harlan Reyno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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