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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孜伯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215页(202字)

维吾尔族官名,又译哈子伯克、哈滋伯克,其原音为hazbeg,haz(哈孜)为阿拉伯语词汇,意为“朝觐者”,指朝拜过圣地麦加的人。维吾尔语借为“审判者”、“法官”、“仲裁者”。哈孜伯克专管地方法律、诉讼、刑罚等事务。清朝统一新疆,在维吾尔族聚居地实行伯克制,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规定,哈孜伯克的官阶为五品至七品。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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