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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召开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95页(2306字)

(二)

与会同志认为,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使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下去。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第一、根据十二大提出的“今后必须有计划地推进大规模的技术改造”的要求,应当把技术支援和技术协作放在重要地位,以便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潜力充分挖掘出来,获得比较大的经济效益。为此,要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全面规划,并制订出与此相适应的技术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计划,确定需要支援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把技术支援和协作同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各有关受援省、自治区要同支援省、市协商,提出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技术支援的规划和项目,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第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发挥经济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合资联营,补偿贸易等办法,共同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和发展经济作物生产等。

第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在设备、材料、原料、燃料等方面,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解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紧缺物资的需要。

第四、进一步加强智力开发。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培养生产技术、教学和医务人员。

第五、选定受援项目和受援单位,在省、自治区内,应注意照顾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需要,积极扶持这类地区发展粗加工工业,使之收到较多的实惠。凡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和自治区,也可以学习四川等地的作法,在本省、区内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帮助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搞上去。

三、正确处理支援同互利的关系。

经济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是国家赋予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任务,经济发达地区必须积极地承担。经济发达地区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要按照加强民族团结、支援后进地区的精神,在项目的安排和收益的分配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应给予照顾。对受援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也应照顾到支援一方的利益,做到互惠互利。

(三)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行,要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方面,与会同志建议,这一工作归口领导,应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负责,国家经委牵头。同时,一致要求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和文教、卫生、科技部门,积极组织设在经济发达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院校积极承担对口支援的任务。

有关省、市、自治区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管理工作的领导。

关于现行体制和政策方面,建议对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某些方面给予松动,适当放宽某些经济政策:

1、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以下几种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国家在确定上调任务和分配上,要适当放宽:对毛在确定上调任务时要适当给予照顾;对有色金属在分配数量上要适当照顾;对产品归国家分配的企业生产的平板玻璃,除继续留给企业百分之三外,再留百分之二给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支配。

2、少数民族地区在同经济发达省、市联合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可使用一部分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银行贷款,但需列入国家计划。

3、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联合企业的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分配,按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调出比例可适当予以照顾。

4、为了调动经济发达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技术支援、技术协作的积极性,在取得有偿转让技术收入的分配上,可比照一九八一年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适当予以放宽,即:支援方每年收入十万元以下,全部收留给企业,超过部分,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企业单位留用百分之五十。对联合投资进行建设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分配,仍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八二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办理。

5、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联合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指标,应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自筹资金计划指标内,但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6、交通运输是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铁道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协作物资,给予从优安排,保证运输。

7、对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支援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补贴,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对于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在国家确定具体办法之前,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可暂按已经达成的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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