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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和平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5页(562字)

全称《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人民代表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为国民党中央政府与新疆伊犁、塔城、阿山(今阿勒泰)三区革命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和平谈判条款。民国三十四年(1945)十月十七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代表国民党中央政府,赖希木江·沙比里、阿不都哈依尔·吐烈、阿合买提江·卡斯米代表三区革命政府,双方在迪化(今乌鲁木齐)开始进行和平谈判。第二年一月二日,签订和平条款正文和附文一,六月六日签订附文二。条款正文共分11条,规定新疆各族人民有选举行政官吏、宗教信仰、使用本民族文字教学、发展民族文化与艺术、出版、集会、言论、进行国内外贸易等自由;并对新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文书使用的文字、税收税率、对外贸易、省政府之组织、三区民族军部队的组织及改编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附文一对新疆省政府的组织办法作了补充规定。附文二对三区民族军部队的改编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七月一日改组后的新疆省政府宣告成立。省政府全体委员为25名,其中三区方面保荐8名,其他七区保荐10名,国民党中央政府指定7名。张治中任省政府主席,阿合买提江、包尔汉任副主席。此后,国民党新疆军政当局不断对条款进行破坏,迫使三区参加省政府工作的人员返问伊宁。自此,双方对峙,直至新疆和平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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