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65页(278字)
条约名。民国三十四年(1945)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苏联政府声明,一切援助将给予国民政府,尊重中国在东北三省主权及领土完整。另外,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中东、南满铁路30年;旅顺为共用海军基地30年;苏军进入东北后,收复区内中国派员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军事代表和苏联联系。该约附文中,中国方面申明,关于外蒙古问题,经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愿望,当予以承认。苏联方面重申,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1952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换文规定,《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