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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禁烟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219页(218字)

条规名。清道光二十年(1840)伊犁将军奕山等奏定,五条。规定在伊犁地区凡外国商民结伙贩卖鸦片入境者首犯正法,个别夹带入境者枷号示惩;当地军民向外国商民购买鸦片、囤积售卖及知情不报者,照例严办;当地遣犯吸食鸦片者处死或给伯克为奴,贩卖、种植、制造鸦片者正法;外国商民不准在境内任意停留,货物应开包检查,各驻防官兵明令禁止栽种、携带鸦片,当地商民群众编设保甲互相监督,知情不报者照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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