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页(389字)

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一般而言,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虽不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设在外国;(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在外国港口装载的货物;(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订立合同、出版着作、注册商标等法律事实是在外国发生的。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广泛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主要是由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平等主体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参见“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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