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页(454字)

两国或多国间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分多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生效的多边投资保证协定,而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则是以保护私人海外直接投资为目的的国际法体制中普遍行之有效的条约。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又可分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和德国式“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前者的特点是重在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关于求偿代位权及处理争议程序的规定;后者除了有关处理投资争议、求偿代位权等有关程序规定外,大多属于实体性的规定,并以政治风险保证为主,而且规定的内容具体详尽。尽管两者存有差异,但其基本内容还是相似的,主要有:(1)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2)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3)关于投资项目及其内容;(4)关于营业活动的限制;(5)关于外籍人员的雇用;(6)关于外资纳税的规定;(7)代位权条款;(8)争端的解决等。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同法国、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签订了投资保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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