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页(379字)

美国国际私法学家,生于俄亥俄州,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历任内布拉斯加、芝加哥、耶鲁、哥伦比亚等大学教授。他由物理学转到法学,受自然科学的启示而具有独特的现实主义的法律观念,曾企图用“科学的经验主义的方法论重新制定国际私法理论”。在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着名的“本地法说”,他在批判戴西的“既得权说”的前提下,认为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把外国法并入内国的法律,作为内国的法律而适用的。“本地法说”由于把国家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两者截然对立,而被认为没有必要。但他的理论成功地驳倒了“既得权说”旧理论,并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作出最早的挑战,对当代美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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