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9页(585字)

代表或其他机关、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或议案的权利。根据各国宪法、法律和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主要有:①议员,为当然的提案权享有者,一般议员个人即可提出法案,但各国不尽一致,有些国家规定只有一定数量的议员才能提出法案,有些国家则根据法案的性质决定对议员提案权行使的要求。②政府,在议会内阁制的国家中,根据责任原则,内阁均享有提案权,且多规定属于政府总理,议会对政府法案均要优先考虑。③公民个人,包括社团,可以就私人问题向议会提出法案,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④公民集体,有些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或联邦国家的若干成员单位可以进行立法创制。⑤其他机关和人员,如国家元首、司法机关、政党、公法人社团等,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如此规定。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法案的性质规定了国家立法的两级提案权: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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