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5页(1351字)

台湾地区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台湾公务员的任用、考绩、晋升、保险、惩戒、退休、抚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台湾现有《公务人员任用法》(1986年4月21日总统令公布)、《公务人员俸给法》(1986年7月16日总统令公布)、《公务人员职位分类法》、《公务人员考绩法》(1986年7月11日总统令公布)、《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公务人员保险法》(1958年1月29日总统令公布施行,1974年1月29日修正)、《公务人员退休法》(1946年11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1959年11月2日总统令修正公布施行,1979年1月24日总统令修正)、《公务人员抚恤法》(1943年11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1947、1971及1981年修正)及配套法规法令等。台湾现行法令在各种含义上使用公务员一词:①最广义:包括所有依现行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除行政人员外,还包括司法、立法人员;②广义:指《公务员服务法》中规定的:“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的服务人员。”③狭义:依《公务员任用法》规定,“以简任、荐任、委任三种为限,政务人员、技术教育人员及派用、聘用人员等均不包括在内。”学术界通常认为,公务员是国家依法特别选用、依法从事公务、对国家负有忠诚服务之特别义务的自然人。广义上的公务员分为文官和军官,其中文官又分为行政官和司法官两大类。由于军官和司法官与行政官性质不同,任用、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有极大差异,所以学术上往往单独讨论其人事制度,一般所说公务员制度仅指有关行政官的任用、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台湾公务员任用的资格和程序以《公务员任用法》、《聘用人员聘用条例》(1969年4月28日总统令公布)、《派用人员派用条例》(1969年4月28日总统令公布,1972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为基本依据。在公务员的任用资格和程序上对政务官和事务官加以区分。政务官指参与国家政策与行政决策的公务员,事务官指具体执行既定方针的公务员。公务员一经任用,即与国家发生公法上的特别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的类别不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也不同,但各类公务员也有某些共同的权利义务。公务员均享有的一般权利主要有:①经济上的权利,包括俸给权、退休金权、抚恤金权、参加保险权及职务上使用公物公款权等;②身份上的权利,如职位保障权等。公务员一般都具有的基本义务主要有:①忠于职守、按时执行职务的义务;②服从命令的义务;③严守秘密的义务;④保持良好品行的义务;⑤不为法律禁止其从事的某些行为,如经商、兼职、有特定职务关系者间的借贷或互利契约等。台湾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有三类:①惩戒责任。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员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所须负的处分,包括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等六种。②刑事责任。公务员因公务员身份或与执行职务有关的犯罪所应该受的刑罚制裁,包括职务犯和准职务犯,前者指以公务员身份为犯罪构成要件,非公务员不得为之的犯罪,如渎职罪;后者无身份上特殊要求,但公务员犯罪须加重其刑。③民事责任。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因不法行为致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公务员对于相对人的民事责任和对于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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