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6页(568字)

我国台湾地区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台湾行政法学者一般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国内公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台湾“宪法”规定“五权分立”,即行政作为“治权”之一与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并立。但学理上对行政界定时,往往将考试也归入行政范围中。

台湾行政法无统一法典,其法源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源有:①“宪法”。台湾现行“宪法”为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0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②法律。指经台湾立法院通过由“总统”公布的法律、条例及通则。台湾立法机关为立法院。台湾“国民大会”虽依宪法享有创制、复决两权,但因尚未有具体法律规定而从未实施。③行政规章。即行政机关公布的规程、规则、命令或办法。在台湾,任何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④地方自治法规。指地方自治团体根据国家授权在其自治权范围内制定的法规。台湾行政法不成文法源包括:①习惯法。包括判例法、行政先例和民间习惯法。台湾法律基本采取大陆法系体例,判例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而需要经过反复遵循,形成习惯而取得法律效力。②法理。包括多数人共同承认的法的基本原理、社会一般观念等,如公平、正义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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