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登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1页(341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88条渔船登记规定:(1)根据本部分的条款,属于本章所指的每一艘渔船都必须登记。(2)在本章法律开始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及在孟加拉国任何港口根据任何现行法律登记的渔船,从本章开始生效的6个月期间或由政府指定的更长的期间内应被认为是依据本章已登记的被认为是在孟加拉国已登记的渔船,如果渔船在上述期间未按本章登记,政府将予以没收。(3)每艘渔船的船主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向登记员申请获得登记证,并且按规定的方式规定渔船的吨位。(4)应依据本章需要登记但实际没有登记的渔船应由主要官员、海关检查员或海关收税员负责,直到获得登记证书为止。(5)对凡须依章登记而没有登记的每艘渔船的船主或船长,将处以高达2万塔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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