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1页(392字)

劳动人事部为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问题的法规。1980年7月26日经国务院公布施行,共16条。主要内容是:(1)合营企业雇佣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签订,也可同职工个别地签订。(2)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3)企业职工的解雇、辞职、处分及其劳动争议的解决。合营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以解雇;合营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合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交劳动争议仲裁;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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