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5页(266字)

中外合作经营各方根据经营项目的需要,而各自提供的合作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其他财产权利可以是公司的股份(票)、债券、或公司的其它收益,还包括对金钱的请求权,以及法律允许的经营特许权。中外合作各方的投资作为合作条件的可以不必作价,也不必折算成具体的股份,也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同条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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