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39页(413字)

为了强化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税法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如果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企业,应于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中国税务报》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作废。同时,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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