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95年国家空气质量策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0页(460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80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须尽快制定并公布一项含有关于空气质量评价或者管理方针的声明。第2条规定,策略可以含有执行下述事项的方针:(1)联合王国在共同体条约下承担的与空气质量有关的义务;(2)联合王国目前作为缔约方的与空气质量有关的国际协议。第3条规定,策略包括或者由下述事项构成:(1)一项与整个大不列颠相关的策略;(2)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彼此之间与大不列颠的每一部分相关的策略。第4条规定,国务大臣:(1)须对关于空气质量的方针进行审议;(2)可随时修改策略。第5条规定,在不损害策略所含一般性内容的前提下,策略必须包括关于下述事项:(1)与空气质量有关的标准;(2)空气中特定物质水平的限制目标;(3)地方主管部门和其他人员出于实现这些目标须采取的措施。第7条规定,在公布策略或者对策略修改之前,国务大臣:(1)必须公布拟定策略或者所作修改的草案,以及向他提出关于草案意见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的通告;(2)对于恰当的未被撤回的意见必须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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