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5页(394字)

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职权立法的特点有:①职权立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或组织法所规定的职权,这种行政立法权可以经常、反复地使用,在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有效存在的时间内一直有效。②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立法。③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制定自主性的行政法规范。自主性行政法规范是对法律或其它行政法规范所未规定的事项加以规定,也就是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对于这一点,有的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行政机关职权立法所涉及的范围往往是不明确的,如放任行政机关自主立法,就可能侵犯代议机关的立法权,危及民主制度。因此行政机关只能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立法,而不能对宪法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事项进行立法,从而否定了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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