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4页(353字)

公职系统内一定职务主管的事项和相应的权力。公务员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固有职权,即公务员基于其职务自然享有某种职权,无需有关主体另行授予,如我国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的领导权,这种职权随职务的产生而产生,随职务的消灭而消灭;另一类叫做授予职权,基于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产生,所以随授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并随授权的收回而消灭。公务员的职权同职务的大小相适应,职务越高,职权便越大,反之亦然。行政职权因担任职务不同而各不相同,但大致包括了制定规范权、命令权、处置权、决定权、执行权、救济权等内容。行政职权往往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等特点,并且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化,公务员不能对之自由处分。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后者随前者的产生、变更、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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