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鱼出口加工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3页(226字)

瓦努阿图《渔业法令》第21条规定:(1)主管部长经与负责工业的部长协商后,在接到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并收到规定交纳的费用后,可向任何人颁发规定格式的许可证以经营出口加工厂。(2)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应受规定的条件和许可证上批注的其他条件的限制。(3)除持有根据本条发给的有效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的条件者外,任何人经营或作为业主允许他人经营鱼出口加工厂,均为犯罪行为,并应处以不超过100万瓦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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