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9页(642字)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按照东道国的规定在当地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有联合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单独投资经营的企业两大类:(1)联合投资经营的企业。其基本类型有股权式合营与契约式合营两类。股权式合营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最基本形式。通常由中方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共同投资,组成一个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公司通常设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资本由合营各方按一定比例认摊或认股筹集或部分由公司贷款筹集。公司作为单独的经济法律实体取得资产和产品的所有权,并按其收入负责纳税,同时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则按股份分红。股权式合营是依照东道国公司法成立的,有关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关的法律文件也较为简便,故这种合营方式易为合营各方接受。契约式合营则由中方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根据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营各方通常根据合同规定分别筹措资金,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或直接分得产品,其产品由各方自行负责销售或各自委托代理商经销。与此同时,合营各方按其投资比例分担债务,并根据各自的盈利情况分别纳税。由于这类合营方式所依据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数量多、内容杂,谈判时间冗长,而且要求中方自行负责销售,故只有少数资源开发项目采用这一方式。(2)单独投资经营的企业。即指由我国海外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法律规定,在东道国设立的、由我方单独投资、单独经营、单独承担风险的企业。目前采用这种投资方式的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为数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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