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9页(389字)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在海外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实践中可作为这种投资主体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全国性专业或行业总公司或法人实体以及其分支机构;(2)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中央一级的专业或行业性对外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地区综合性的对外公司;(3)中央和地方其他一些经正式批准的公司以及地方和部门的开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4)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中央专业或行业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地方综合贸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5)其他凡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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