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7页(618字)

一国官方持有的、用于国际支付、结算和维持本国汇率的流动性资产。其包括黄金储备、外汇储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特别提款权和该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即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中25%的外汇部分)。国际储备的数量多少体现了一国国际清偿能力的大小和该国的金融实力。其主要作用是:(1)弥补国际收支逆差;(2)干预外汇市场,维持本国货币汇率,保持国内外对本国货币的信心;(3)作为国家从国外借款的偿还保证。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储备。国际储备的主要来源有:(1)国际收支顺差;(2)政府或中央银行向外借款;(3)中央银行通过汇率政策干预外汇市场而收入外汇;(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特别提款权;(5)货币当局黄金持有量的增加。一国国际储备的水平要根据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定。既要保证该国最低限度进口贸易总量必需的储备资产量,即一国国际储备水平的下限,(又称经常储备量);又不超过该国经济发展最快时可能出现的外贸量与其他金融支付所需的储备资产量,即国际储备的上限(又称保险储备量)。一般说来,最适度的国际储备水平决定于:(1)一国的经济活动规模;(2)经济开放程度和国民经济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3)外贸条件的状况,指进出口的比例关系。若外贸条件良好,进出口平衡或出口略大于进口,则储备相对低一些;若外贸条件恶化,则需要动用较多的储备;(4)突发事件对国际储备的需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