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4页(245字)

为建造或经营拟议中的项目而专门成立的与项目承办人分开的,独立的公司。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股权为承办人所持有,通常要在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注册登记。在项目贷款中其作为借款人直接从贷款方取得资金。偿还贷款的义务也由其从该项目建成投入营运后所取得的收益中承担。在项目建成,贷款得到偿还后,该公司即行解散。有些国家法律要求外国主办人要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或与东道国公法人、私法人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目的在于控制此项目,便于对此项目的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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