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9页(374字)
1984年外贸体制改革以后实行的一种新型的外贸管理制度。凡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拥有进口或出口权的单位、企业,在暂时不具备条件直接经营进口或出口业务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外贸企业代为经营进口或出口业务,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代理协议,并支付代理费用。出口经营改变原有的收购制,将买卖关系改为代理关系,克服产销分离的弊端,将生产企业推向第一线,使之真正成为外向型商品经济的主体,可以直接接触国外市场,按需要调整、改进生产条件,使生产和出口效益挂钩。同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出口商品仍由各类专业公司经营。进口经营原则上全部实行代理制,但主要成套项目和一些大宗敏感性商品仍由国家指定有经营能力的专业公司根据国家计划统一经营。其他绝大多数商品,用户都可以根据外贸、工贸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选择,自由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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