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9页(817字)

自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以来,在外贸企业中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纳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机制。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财务指标,外汇额度挂帐数额,超过出口收汇基数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具体包括:(1)各项承包基数:以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出口计划和收汇计划为基础,在出口产品全面退税的前提下,按现行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出口基数,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基数,以及财政部和经贸部核定的年度财务指标。(2)上缴下拨办法:为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国家规定,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或国家批准的其他银行结汇。(3)承包期限:国家规定各项基数自1988年起一定三年不变。(4)承包经营的奖惩办法:为了调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降低出口成本、增加外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外贸企业的自我改造能力,国务院规定,按出口收汇金额计算,对外贸企业给予人民币和外汇额度的奖励。年度末企业如未完成承包指标,则按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外贸承包经营采取逐级承包的办法,自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其次由各地方政府和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进一步把承包落实列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以充分发挥现有外贸进出口分支公司的作用,并以此为承包的主体,有条件的由出口生产企业承包,并推行代理制;再次是在各外资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外贸领域的推行,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上一篇:统负盈亏 下一篇:进出口代理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