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3页(887字)

雇员为雇主连续工作不少于24个月,如雇主以裁员或业务易手为理由而解雇或暂停使用,则雇员有要求发放遣散费的权利。

1.雇主裁员情况如下:

(1)雇主结束或拟结束营业;

(2)雇主对某类雇员的需求量缩减;

(3)雇主将工作场地搬迁过海。

2.可视为雇主作暂行雇佣的情况有:

雇主在连续4周内起码有12个工作日,未提供正常工作,雇员按契约因此无权领取此期间的工资,但行业旺淡季或其他商业问题致使开工不足的情况除外。

3.下述情况下的解雇不能享有遣散费:

(1)雇主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外发工;受雇于外国政府,并为该国的公民;受雇于私人住宅,或工作与私人住宅有关的家庭佣工;

(2)行为不当而被解雇者;自行辞职的雇员;合约期满而雇员无合理理由不愿续约。

遣散费按服务年资计算。为雇主连续工作不少于24个月,每服务满1年的(未满1年按比例计),月薪雇员可享有2/3的工资(加各项津贴折算);按日或计件雇员,可享有18天的工资(加各项津贴折算)。雇员可选择以最后一个月的薪金计算,或以过去12个月的平均薪金计算。雇员若享有按服务年资领取的年积金或公积金,雇主有权在遣散费内扣除,但不包括雇员所供的款项及该款项应得的利息。

雇主无合理理由不按规定发放遣散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对于雇主不同意或阻延支付遣散费,雇员须于停工日起3个月内向雇主以书面提出追讨。如未能解决,可诉请劳资审裁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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