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分娩假期及其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2页(754字)

凡是按照“连续性契约”为同一雇主工作不少于26周的女性雇员,有权利获得有薪分娩假期。分娩假期通常于产前4周开始,于产后6周终止。女雇员如果因怀孕或分娩而引起疾病或不能工作,分娩假期可以延长。

雇主不得以工资或其他数额的金钱代替分娩假期。连续工作不少于40周的女性雇员,可享有薪分娩假期,但以3名子女为限,流产或夭折者不计。有薪分娩假期的工资率为月薪(不含超时工资)的2/3;件工、日薪工则为假前28天平均工资(不含超时工资)的2/3。每一雇主均须保存其女性雇员的分娩假期津贴的记录。若雇员未经雇主同意而在分娩假期为另一雇主工作,则丧失领取分娩假期工资的权利。如有资格领取疾病津贴者,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小产而享用的假期,皆应算作有薪病假。

女性雇员在通知雇主拟获分娩假期时,须向雇主出示一份证明子女数目的宣誓书,证明怀孕及预产期的医生证明书。只有注册的助产士或注册医生有权签发怀孕、预产及正式分娩日期的证明书。雇员从申请分娩假始至假期结束止,雇主不能利用通知期规定终止该雇员的雇佣契约,违例应予补偿。

雇主如有下列情况,一经定罪,判罚款5000元:

(1)不给予分娩假期;

(2)不按规定发给分娩假期工资;

(3)不按规定发给疾病津贴。

任何女性雇员,如作法定声明时提供虚假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判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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