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2页(616字)

《雇佣条例》规定,凡雇员为雇主连续工作满1个月后,均可享受疾病津贴(即有薪病假),津贴率为正常工资(不含超时工资)的2/3。

雇员在受雇后的第一年内,每满1个月享有两天有薪病假;第二年起满1个月享有4天病假,不足1个月按比例计算,但最多累积至120天。120天累积病假分两部分执行。第一部分为36天,第二部分为84天。雇员享有的有薪病假先积累在第一部分,满36天后即转入第二部分。雇员可凭医生证明书领取第一部分的有薪病假,每次不得少于4天。如领取的病假超过36天,在第二部分有薪病假中扣除,雇员须出示住院医生证明书。每一雇主须保存其雇员的雇佣时间及有关有薪假期的记录。

如有下列情形,雇主无须付给雇员疾病津贴:

(1)雇主办理了认可的医疗计划,该雇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为何拒绝前往接受治疗,或未能提出合理解释为何不听从医生指示;

(2)该雇员故意作出严重错误行为,致令身体不适宜工作;

(3)该雇员的意外或疾病根据《雇员赔偿条例》的规定可获赔偿;

(4)认可的其他情况,如病假日恰逢有薪假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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