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遗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4页(579字)

缴纳遗产税时应依照税例第12条的下列规定:

(1)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在填报遗产呈报表时,应对死者在直至去世时有法定资格处分的一切财产缴纳遗产税;

(2)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清楚死者在去世时所遗留财产的确切数额或价值,应在递交遗产呈报宣誓书中声明该财产的存在,并承诺待确定后补缴;

(3)对于未经由遗嘱执行人缴纳的遗产税,须由负责缴纳遗产税的人士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或经批准的延长期间内缴纳;

(4)如果由每份遗产中所包含的财产所衍生的一切收益,积累至死者去世时仍未收取,则应列入该份遗产内;

(5)对由死者独立拥有的按批地契约批租的产业,按该产业的价值依比例计算所得的部分,可由呈交遗产呈报表的人士选择分8期,每年一期方式缴付,或分16期,每半年一期方式缴付。第一期的缴付应在死者去世时满6个月时进行,每次缴付应连同遗产税中未缴部分的利息。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尚未缴付的遗产税连同到付款之日所应缴纳的利息,可在任何时间内一并缴清。出售有关产业,则需在转让手续完成后立即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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