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0页(1400字)

《雇佣条例》规定的“工资”,是指所有能以金钱形式支付予依雇佣契约工作的雇员的酬金、入息、津贴、服务费等款项,不论其名称为何或以何种方式计算。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项目有:由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医疗及食水的价值;雇主自愿拨作长俸基金或公积金的任何款项;交通津贴或交通的优待价值;为支付因工作付出的特别开支;雇佣契约期满或终止时发给雇员的任何酬金、赏金或花红等。

雇主在雇佣雇员前,必须言明有关受雇和工资条件。如果雇主更改工资条件,必须通知雇员,不论雇员以何种方式受雇:件工、时薪、日薪、周薪、包工还是其他方式。有关工资条件包括工资率、超时工资率及任何津贴、雇员薪金额、超时工作收入及在工资上扣除的款项等,雇主须在每次支付工资时予以说明。

关于工资的支付期,除能提出反证外,依契约支付工资的工资期将视为1个月。雇主须在工资期间最后一天或雇佣契约结束后的7天内,尽快支付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未付到期工资属违法行为,无故拖欠工资将被处于5000元罚款。1985年《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因雇主的破产而不能支付工资,雇员可从政府建立的特别基金中获得特别垫支款项。

关于支付工资的方式和地点,条例规定,雇主须于工作日在雇佣地点、雇主习惯用作发薪的办事处或雇佣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地方,以法定货币将工资直接付予雇员或其代理人;或经雇员同意,以支票、银行汇票、邮汇或自动转帐等方式支付工资。雇主不可在娱乐场所、投注场所、售卖烈酒或危险药品场所等地点,支付雇员的工资及其他应得的款项,除非雇员受雇于该等场所。雇主也不可以任何酒类、危险药物、彩票或彩池投注票据等作为支付雇员工作的工资。

关于工资的扣除,条例作了严格限制,但具有下列情况,雇主可依法扣除:

(1)雇员缺勤。所扣之数不得超过相当于该雇员缺勤时所赚取的工资数;雇主也不得扣除工资以抵销应付雇员的假日工资或疾病津贴。

(2)雇员因疏忽或错误而致雇主财物受损。所扣之数不得超过受损之物的价值,或每次扣除不得超过300元;或在同一工资期间所扣工资总额不能超过工资的1/4。

(3)雇主为雇员提供膳食或住所,可从工资中扣除相当费用,雇主曾预付或超额支付的工资亦可扣除,但不得附加以折扣、计息等条件,并在一个工资期间内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工资的1/4。

(4)在雇员的书面同意下,雇主可扣回借给雇员的贷款。

(5)雇主可扣回为雇员垫支合法医疗福利计划、退休金、公积金或储蓄计划的供款。

(6)雇主依任何法例规定,或授权扣除雇员工资。

上述各项工资的扣除,因缺勤而扣除者除外,如非得劳工处长书面批准,不得超过同一工资期间工资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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