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4页(274字)

亦称“政府责任”。根据一国宪法和法律,国家对其公民所承担的法律上的、契约上的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一般包括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基本生存条件、一般公共福利、人权、公民的合法利益以及本国公民在境外的利益和权益等。如果国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应负担义务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属直接政治责任。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作为主权机构一般不负这一责任。这里的国家责任与国际法上通常所说的“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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