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3页(1466字)

即“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的过渡时期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准则。1952年提出,1954年2月经中国共产党七届四中全会批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把这条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记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其主要内容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总路线,其实质是要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最主要的经济基础,以利于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条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国家独立和富强的当然要求和必要条件。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国家需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的发展,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也必然会出现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不能不发生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资本主义企业与国家各项经济政策之间、与国家经济之间、与本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因此,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个体农民,为了避免借高利贷和典卖土地及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要求走互助合作道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这也是促进个体农业向合作化农业发展的一个动力。

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目标,是在几个五年计划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明程度的伟大国家。其基本指导路线是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提出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以下原则实现的:①实行依靠贫农、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的政策;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由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化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②以“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引导手工业合作化。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从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到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发展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全国90%以上的手工业者参加了合作社,实现了合作化,但同时也出现了与农业合作化同样的问题。③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正确方针,以“赎买”的办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改造分为两个步骤:起初由工业中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商业中的委托经销代销的办法,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改造成为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进而采取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这一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这条科学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使得这一场伟大深刻的社会革命,在极少震动的情况下按期完成。过渡时期总路线体现了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并且从这一要求出发,考虑到相应地改变生产关系,这就是以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主体,三大改造为两翼,保证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正确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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