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2页(2351字)

最高国家政权机构组成部分。根据本国宪法规定,在国际国内关系中享有最高荣誉的国家首脑和总代表。国家元首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称谓,在共和制国家通常称总统或主席,在君主制国家通常称皇帝或国王,也有的称天皇法老、大公、酋长、苏丹和埃米尔等。元首一词正式在宪法上使用是1831年的比利时王国宪法,但元首的出现可追溯到古代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如早期罗帝国的奥古斯都元首政治。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现代国家的元首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革,表现了与过去任何历史时期的元首颇为不同的性质与特色。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和政权结构不同,国家元首的形式较为复杂。有的国家一个国家元首,如美国、阿曼、卢森堡、罗马尼亚等,国家元首都由一人独任;有的国家两个国家元首,如圣马力诺国家元首由大议会选举的两名执政官组成,安道尔公国(The Reincipality of Andorra)则由法国和西班牙共享对其宗主权;也有一个君主同时兼两个以上国家的元首,如英王既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元首,又是英联邦国家元首;有的国家则实行集体元首,如瑞士的7人联邦委员会和原苏联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国家元首的产生通常有两种方式:①世袭制。通常为君主制国家采用。即元首产生不经民主选举,而按血统亲属关系世代相传,如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典、挪威、丹麦、泰国等,但在世袭方式上因国而异。有的国家王位继承者必须是男性,如日本及一些阿拉伯国家;有的国家王位继承者男女均可,但男性优于女性,如英国;也有的国家男女均可继承王位,但必须是长男或长女,次男、次女无权继承,如瑞典。②选举制。通常为共和制国家采用,在选举方法与程序上各国有所差别:或是普选产生,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如法国、奥地利、冰岛以及阿根廷等一些拉美国家。或是选举团选举产生,即先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团,再由选举团选举总统,如美国、芬兰等国;或是由议会选举产生,如土耳其、圭亚那等国;或是由中央议会和地方议会联合选举产生,如意大利、印度、巴西等国;或是众议院全体议员加上与众议院议员数相同的各州代表选举产生,如原德意志联邦。

国家元首的任期大体分为两种:①终身任职制。君主制国家元首除辞职、因年老或其他原因而让位、被废黜三种情况外,都是终身任职。共和制国家总统虽然由选举产生,但有些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元首可以终身任职,如埃及于1980年5月修改宪法之后,规定共和国总统可以终身连任;有些国家对于元首终身任职并无明文限制,因而导致元首事实上终身任职,如芬兰总统吉科宁(Urho Daleva Kekkonen)在位25年。②限期任职制。宪法明确规定元首任职有一定期限,但各国对这种任职期限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元首任期为4年,如新加坡、斯里兰卡、美国;有的规定元首任期5年,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有的规定元首任期6年,如菲律宾、芬兰、秘鲁;有的规定元首任期7年,如法国、意大利。宪法中规定任期最长的是1980年政变前的利比里亚共和国,元首任期8年;宪法中规定任期最短的是圣马利诺,元首任期只有半年。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差异很大。概言之,一般元首职权有如下述:①公布法律权;②发布命令权;③召集会议权;④外交权;⑤统帅武装力量权;⑥任免权;⑦赦免权⑧荣典权。在实行议会制的君主国或共和国中,元首的一切职权行为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实际行政权力操之于内阁,所有的行政措施都由内阁决定,再由元首赋予某种法定形式。国家元首对一切行政措施不负任何政治责任。此外,元首不能根据个人裁量发布任何命令或实行任何行政行为。元首所颁布的命令以及其他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须有一个或几个国务大臣副署。这种副署即为国务大臣同意的表示。这种国家元首只拥有代表国家的名义,是一种虚权元首,如英国女王。在实行总统制的共和国中,元首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元首同时兼任政府首脑,担负实际政治责任,并向选民负责。元首的职权行为毋须国务大臣的同意,一切命令和法律文书都以元首个人名义行使,不发生须要国务大臣副署的问题,是一种实权元首,如美国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国的国家元首,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职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修改宪法时,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职位,1978年宪法仍然不设国家主席。1982年宪法重新恢复了国家主席职位,从而使国家元首制度得到恢复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制度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①元首职权由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②武装力量统帅由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不在国家主席职权之内;③元首地位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下列职权: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②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执行。国家主席行使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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