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渔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1页(327字)
塞拉利昂1977年修订、颁布的《海洋渔业法》规定:(1)国家海洋渔业机关的任何官员或船只的船员、颁证官员、警官、海关人员和由自然资源部部长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实施本法条款,可要求任何渔船的船主或负责人、受雇的捕鱼人,出示其许可证、渔具和渔获物;可登船搜查和检查任何渔具;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不需逮捕证、传票和其他程序,将被指控的罪犯、渔船、渔具和渔获物,押至最近或最方便的警察分局或港口。(2)违法的船只、渔具在罪犯待审期间可扣留,渔获物可出售,所得收入可予以没收或归还原主。(3)如基层法院对犯罪行为裁决宣告无罪,首席检察官可在7日内向最高法院上诉,如上诉属实,最高法院对案件可采取重新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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