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物的侵犯是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3页(973字)

对财物的侵犯是指直接干预别人占有财物的行为。这种干预可以是故意形式,也可以是过失形式。和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法侵犯相同,不管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只要有上述的侵权行为,就构成对财物的非法侵犯。

对财物的侵犯能够提出控诉的人包括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和拥有短暂权利的人。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可以是物主,也可以不是,前提条件是他在当时已实际占有该物。如对拾到财物的人,除了真正的货主以外,对任何侵犯他权利的人,他都有权诉讼。拥有短暂权利的人是指虽不是财产实际拥有人,但当时却是拥有该财产权利的人。如租用他人物品的承租人,当别人侵犯该物品,就拥有控诉的权利。

非法侵犯财物的行为可以分为侵占他人财物和非法扣留他人财物两种。

(1)侵占他人财物,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他人财物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它包括把他人的财产拿去处理掉或者加以毁灭。任何与财物所有权人的权利相抵触的不法行为都属于侵占的范畴。如拍卖商拍卖一个明知不是物主或物主委托交来的货物,则他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对他人财物即使只是小小的干扰,也是侵占,如用石头击别人的汽车或把别人的东西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在没有真正成为物主以前,即使实际拥有该物,也不能随意处置,如按分期付款方式买电视机的人,在他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是不能随意卖掉电视机的,因为他还未真正占有该物。对于他人财物故意留存不放或拒绝归还,也构成侵占财物,在阿摩尔诉德拉迈尔一案中(1922年),一个工人在干活中发现一颗宝石,他把宝石拿到珠宝商那儿去估价,珠宝商看后拒绝归还。该工人按照强占的理由起诉,法庭判定珠宝商侵权。

(2)非法扣留他人财物,指非法干预他人财物。这不等于否认物主对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当合法的物主要求归还这些财物时,如果予以拒绝,就构成非法扣留。对于非法扣留,一般是在物主提出归还请求遭到拒绝时,才能起诉,例如在克莱顿诉里案中(1911年),失主要求拾到该物的人交还物品,虽然失主出示了自己的证据,但拾到者拒绝交还。失主控告拾到者非法扣留该物,法庭判决,拾到者必须归还失主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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