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疏忽侵权行为的条件及答辩理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4页(1164字)
1.疏忽行为即过失行为
它有三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法律上的注意的责任;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该责任;该行为必须有损害的发生。
(1)注意的责任。注意的责任由两方面构成,一是法律上的注意责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注意的责任,如医生有慎重对待自己病人的责任。另外一个是事实上的注意责任,它适用“邻人检验标准”,即“你应加以合理的注意,以避免发生你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可能会损害你邻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邻人是指密切地、直接地从我的行动中受到影响的人,从而在自己决定做每一件事时,必须要合情合理地料想到的那些邻人。
(2)违背责任。法律规定注意责任的标准是指一个正常的人在从事该项工作时一般的审慎程度。这个正常的人是指既不是顾虑太多,又不是自信太多的人。任何低于这一标准的行为都是违背责任的行为。应有的注意程度视具体情况而言,发生损害的危险性越大,要求事先的注意越充分。在亚库克诉奥利弗布莱斯公司案中(1949年),一汽车修理厂的服务员把一罐汽油交给谎称他妈妈差他来的9岁男孩,小孩点燃汽油发生爆炸,孩子受伤。在本案中,对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程度就更大。
(3)损害后果。实际损害必须存在,仅使他人面临危险,是不能起诉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有形的,容易衡量,而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却常常和物质损害一样确实存在,和物质损害常互为因果,同时发生。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尺度依具体受损情况而定。
2.疏忽侵权行为的答辩理由
并非所有由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害都是可以起诉的,下列情况的存在,就可以作为疏忽侵权行为的答辩理由:
(1)合法的行为。如建筑公司在建一条汽车道时,不得不排除道路中的积水,结果导致邻近土地上房屋的下降。但因为建筑公司行为是合法的,所以可以免除责任。
(2)紧急情况的规则。原告在面临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做出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如车祸目击者因震惊而休克。
(3)意外事故。即超过正常人的预见范围而预见不到的一些伤害,如飞奔的小孩撞到一个端着热茶的顾客从而被烫伤。
(4)自愿承担风险。即受害者明示或暗示同意承担由于被告疏忽所造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