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船舶登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3页(264字)

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共8章45条。办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办法中对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证书的换发和补发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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