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妨害的答辩理由和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6页(1082字)

1.在非法妨害发生以后,被告如果要证明他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他可以提出的答辩理由有:

(1)法定权力,被告拥有立法授予的权力,该权力可以对抗非法侵害,如在哈默史密斯铁路诉布兰德一案中(1867年),铁路沿线的土地占有者不能对火车的噪音和震动造成的地价损失要求赔偿,因为铁路是按照法定权力建立起来的。如果法定权力只是许可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那么,实施该权力时应当照顾到私人的利益。如传染病医院虽有建立的法定权力,但它不应当建在居民密集区以免导致对居民的妨碍。

(2)合法且合理地使用土地,如果使用土地的人是在土地实际占有者的同意下进入该土地,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该土地,那么即使有损害的发生,该使用者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在费兰德诉弗来彻一案中(1886年),原告要求其工人在他的土地上采矿,该工人按照正常的操作顺序进行工作,由此而造成的对土地破坏的责任就由原告承担。

(3)事情太琐碎而不足以提起诉讼,法律上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任其自流的情况,对一般细小的琐碎事情导致的妨害不予过问。

(4)时效,对私妨害行为只要持续超过20年,且从未中断,也从没有人对此提起过诉讼,法律就承认并维护这一对私妨害的权利,因它是建立在邻地所有人默示的基础上的。在对公妨害的案件中,不能以时效进行辩护,因为它在开始时就不可能具有经过同意或其他方式的合法根据。

2.对非法妨害的救济方式有三种

(1)损害赔偿。只要是能够预料到损害的非法妨害,都可以取得赔偿,该金额以原告利益在受损前后的差异来定。

(2)禁止令。当妨害行为持续而又反复进行时,除判令损害赔偿外,法院还有必要发布禁止令,以停止该行为的继续。对极有可能发生的妨害行为,在判定属实的情况下,法院可在起诉未提起之前下达禁止令,以预防可能发生的妨害。

(3)消除事态。这是诉讼以外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补救方法,当事人如果提出消除事态,就不能再提起诉讼。如邻居的一棵树的树枝越过墙头伸入你的院中,你就可以把伸过来的树枝剪掉。如果有必要到邻居家消除妨害时,事先应告知对方,并且应当相当谨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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