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9页(361字)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的航行速度的条款。因在租期中,船舶由租船人调度,有关航程使费和承租期间的时间损失均由租船人负担,所以,所租船舶航速的快慢对租船人的利益来说是密切相关的,它直接影响到租船人的营运成本和所得利润。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航速条款。条款的大致内容是:“该轮可容纳燃料吨数,及在满载、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耗量吨数并能达约若干节(即每小时若干海里)航速”。该条款是租船合同中的条件条款,如果船东所提供的船舶的航速与租船合同规定的标准相差太远,租船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船东赔偿因降低航速造成的损失。条款中的航速指的是订立合同时船舶所能达到的航速。随着租期时间的推移,航速下降是一种正常现象,租船人不能据此要求船东赔偿,更不能以船东违反条件条款为由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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