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船与还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9页(291字)

租船合同中有关船东交船和租船人还船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的条款。这是一条保证条款。条款一般规定:船舶应按特定的时间在特定的港口交付给租船人,交船港口及泊位都应使船舶能永远保持浮泊状态;交船或还船时,船上剩余的燃料应由合同双方按所在港口的市价或按合同规定的每吨燃料价格购买。同时,条款还为剩余燃料规定了最低和最高限额。租船人还船时,应使船舶具有与交船时一样的良好状态。但自然损耗除外。如果由于租船人的过失,还船时船舶有受损情况,船东可要求租船人负责船舶修理费,以及在修理期间因修理而受到的营运损失,但船东不得要求租船人支付修理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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