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9页(323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船舶航行范围的条款。根据此条款船舶必须安排在合同指定的区域内航行。如果租船人将船舶指派到航行范围外营运,就必须支付额外的保险费。租船合同中有关航次范围的规定内容不一。如:有的就简单地规定“环球贸易”(World-wide Trading),有的则规定“环球贸易,列明贸易区除外”(World-wide Trading with Trading Exclusion)。对前者,船东要冒较大风险,因“环球贸易”的范围广,无限制,船舶在战区、冰区、罢工骚乱区航行引起的损失及保险费均由船东负责。对后者,如果船舶超出规定的范围航行,即到列明的除外贸易区航行,租船人得支付额外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