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支付与撤船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9页(356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租金支付和船东撤回船舶条件的条款。定期租船合同的租金是按照时间计算的。一般是以每载重吨规定费率,并规定按月(或15天)支付或预付。如果最后一次付租的时间不到一个月,预收的租金应按每月30天的比例退还。如果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预收的租金应退还给租船人。同时,定期租船合同也都有这样的规定:租船人必须准时支付租金、付足租金。否则,船东有权撤回船舶、终止合同。假如船东未行使撤船权,他须给租船人一个合理的通知,要求租船人按时支付下一期租金,否则,若租船人仍未按时支付下一期租金时,船东便丧失撤船权。船东在租船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时,除享有撤船权外,还可对货主付给租船人的运费、转租运费或属于租船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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