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下客票应载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6页(218字)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承运旅客的客票上必须记载的项目。华沙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规定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同时,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1)出票地点和日期;(2)出发地和目的地;(3)约定的经停地点。承运人可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但承运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国际性质;(4)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5)声明运输应受华沙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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